國立交通大學 生物安全委員會設置辦法
101年 12 月 17 日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修訂 通過
101 學年度第 23 次行政會議程通過
103年 06 月 17 日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 修訂 通過
102 學年度第 30 次行政會議程通過
104 學年度 11 月 02 日生物安全會通訊審理 通過
104 學年度第 7次行政會議程通過
第一條 依據科技部「基因重組實驗守則」與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「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」之規定,設置「國立交通大學生物安全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推動本校生物實驗安全有關工作。
第二條 本會負責規 劃督導與審查本校生物材料管理基因重組實驗等相關安全事項。管理與執行之政業務,委由環安中心承辦。
第三條 本會組成人員如下:
一、 共十一人,為無給職由校長聘任之期二年。
二、 召集人:由校長指派副擔任。
三、 執行秘書:由召集人就生安會代表中指派之,協助綜理本會相關事務。
四、 當然代表 :副校長、研發生物科技學院及環安中心主任。
五、 遴選代表 : 各學院或單位就其內生物相關實驗室材料保存場所主管、理人員、工程技術人或其他 具相關專業知識人員遴選之。
代表額配比如下:生物科技學院遴選四名,其餘代表由理學院、工學院、及電機學院得各遴選一名教職員擔任。
第四條 本會依「基因重組守則」與「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」第七條之生物 安全會規定,對下列事項做調查及審議:
一、 審核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毒素之持有、保存使用處分輸出入。
二、 審核使用第二級以上危險群微生物或毒素實驗室之安全等。
三、 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緊急應變計畫。
四、本會因應業務需求,得邀請相關專家組成審議小,實驗室之新建、改擴 建、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。
五、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爭議事項。(本會在需要時,可求計畫主持人提出報告並通報主管機關。)
六、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生物安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。
七、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的教育訓練
八、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實驗室之安全管理事項。
九、處理、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。
十、生物安全相關試驗計畫之審查認可。
第五條 本會應每學期至少開一次,必要時由召集人開臨會議,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列席指導。會議之決,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及代表過半數同意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