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交通大學環保輻射與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規則
87.1.14第217次行政會議訂定
88.04.07 第5次實驗室安全環保委員會通過修訂草案
89.09.28第9次環安委員會修正通過,89.09.29 89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核定通過
102.09.23第54次、103.4.2第56次環安委員會修正通過
103.6.13 102學年度第28次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國立交通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依環保輻射與安衛法令及本校實驗場所環安管理規章,成立環保輻射與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,以推動本校環保輻射及安全衛生工 作。
第二條、本會之主要任務在評估、研議、規劃、督導下列工作:
1.本校實驗場所之安全衛生、輻射防護、生物安全管理政策與相關措施。
2.本校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相關事項。
3.實驗場所人員健康管理事項。
4.主任委員交付之其他事項。
第三條、本會委員組成如下:
1.主任委員:由校長擔任。
2.副主任委員:由副校長擔任。
3.執行秘書兼委員:由環安中心主任擔任。
4.當然委員:教務長、總務長、學務長、研發長、電機學院院長、工學院院長、理學院院長、生物科技學院院長、台南光電學院院長、奈米中心主任、環輻組組長、安衛組 組長、營
繕組組長、 事務組組長、衛保組組長。
5.遴選委員:由電子資訊研究中心、奈米中心、電工系、光電所、土木系、機械系、材料系、環工所、應化系、電物系、生科系各遴選1人,任期二年,得連任。
第四條、本會下設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委員會,設置辦法另訂之。
第五條、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六條、本會得視需要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本會會議。
第七條、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頒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